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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浅析《稀土管理条例》对市场的影响
来原:安泰科
2024年6月29日,《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发布注定成为我国稀土产业发展历史长河中的一个里程碑。从《条例》(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历时三年。

2024年6月29日,《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发布注定成为我国稀土产业发展历史长河中的一个里程碑。从《条例》(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历时三年。这是第一部以行政立法形式发布的以保护稀土资源和产业发展为目的的统领性、综合性稀土基础法规。《条例》共32条,本文将从市场的角度,着重分析《条例》中对供需基本面产生显著影响的相关条款。

01 明确资源所有权,稀土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九条 稀土开采企业应当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我国稀土资源具有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等特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23年数据,我国稀土储量4400万吨,占全球的总储量的38%,是世界最大的稀土资源国。《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明确稀土归国家所有,确保我国稀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且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开发利用,滥采乱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02 生产企业信息公开透明、产品全程可追溯,市场供应状况清晰明朗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产业链中上游的生产企业名单,并把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出口企业同时纳入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建立全产业链监管体系,信息公开透明,产品从原料到去向实现全程可追溯,不仅市场供应脉络清晰,而且减少了非法生产或走私矿供应的生存空间。

03 市场供需合理匹配,有利于减少价格的大幅波动

第十条 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条例》第十条明确了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指标要根据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控和动态管理,而且与之前《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特别增加了市场需求这一要素,充分体现了市场需求状况是未来制定生产总量计划指标的重要考量因素,视市场的实际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指标,达到供需相对平衡,减少价格大幅波动,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特别是有利于下游磁材企业把控风险,使全产业链健康稳定发展。

04 严格限定综合利用企业的原料范围,进一步挤压非法稀土矿的生存空间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磁材产能的快速增长,以及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节能家电等领域产品生命周期高峰的临近,我国综合回收利用产能快速扩大。2023年综合回收利用的镨钕氧化物产量约2.3万吨,约占当年镨钕氧化物供应总量的1/4,是我国稀土供应的重要来源之一。鉴于稀土二次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重要性,《条例》第十一条明确鼓励支持稀土综合利用产业合规有序发展,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将有效遏制滥采乱挖非法稀土矿的生产。鼓励综合利用企业以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一方面可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综合利用企业以磁材废料、生命周期废料为主要原料,不仅减少了对原生矿产资源的需求,增加了城市矿山的回收利用,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绿色低碳发展,对推动我国稀土产业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05 拓展稀土应用领域,扩大稀土需求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条例》第六条指明了我国稀土产业未来的“三化”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五新”的研发和应用。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稀土新材料以其特有的节能绿色属性,在交通、能源等领域迎来更多的发展机会,扩大稀土需求。

06 追溯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带来短期内出口需求的不确定性增长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虽然《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建立稀土产品出口追溯制度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安全,但结合去年年底发布的《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稀土相关规定,以及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等,可能会引发市场担忧,从而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提前备货,增加库存,导致短期内的出口需求增加。

07 提高环保标准,实现绿色发展是大势所趋,但也会增加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第十二条对产业链的中上游企业生产中环保安全标准的提高,无疑将推动工艺技术的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加速产业的转型升级。当然,环保标准的提高通常也会带来成本的增加。

结语

综上所述,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条例》的实施将使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供需配置趋于合理、价格波动减小,市场平稳运行,更好地保障稀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回首漫漫来时路,顿生“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感慨。几十年来,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一代又一代稀土人栉风沐雨、初心如磐的赓续奋斗,使我国的稀土行业拥有了从采选冶分到功能产品制造的完整产业链,拥有了国际上冶炼分离工艺技术的领先地位,拥有了全球稀土行业的话语权,使我国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消费和贸易国。与此同时,我国的产业政策逐步健全完善直至《稀土管理条例》发布,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滥采乱挖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行业秩序有了质的提升。我们相信在《条例》的有力保障下,我国稀土产业将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